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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儲存條款及細則

1. 定義
  1.1. “開放時段” 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出入分店位置使用迷你倉的時段。
  1.2. “最優惠利率” 指到期日時上海匯豐銀行的港幣最優惠利率。
  1.3. “生效日期” 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開放時段中使用迷你倉的首日。
  1.4. “訂金” 指協議書內提及的訂金金額。
  1.5. “繳費日” 指生效日期至協議書失效期間每個日曆月的第一天,如果當日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則為當日的前一天。
  1.6. “貨品” 指任何由被許可人存放於迷你倉內的物件。
  1.7.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8. “許可費” 指協議書內提及的許可費金額。
  1.9. “場地” 指協議書內提及的分店地址。
  1.10. “違禁品" 指本協議第5.8條列出的物品。
  1.11. “迷你倉” 指協議書內指定的迷你倉號碼或按本協議第6條指明的任何替代迷你倉。

 

2. 占用權
  2.1. 在符合本協議書之條款下鑒於被許可人支付許可費和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許可人特此按照本協議(包括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修訂)規定由生效日期起至協議書失效期間,授予被許可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僅為存放貨品用途而佔用儲存單位。
  2.2. 被許可人通過簽署此協議書保證和聲明,對所述貨品擁有一切法律和實益所有權,並且就對由於此聲明不真實而造成對擁有權或管有權有任何爭議而產生的任何追索或費用或任何行動或程序,會由被許可人向許可人作出賠償。
  2.3. 為免生疑,被許可人特此承認並同意,本協議任何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對場地或迷你倉設定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所有人權益。

 

3. 檢查
被許可人確認查看及檢查過迷你倉,並對有關其面積、大小、適合性和情況等各方面(尤其是對其安全和保安方面)表示滿意,並且放棄以有關上述各項或有關本協議任何其他事項的錯誤陳述,保證或聲明(口頭或書面) 為依據的所有申索(如有的話)。

4. 使用迷你倉
  4.1. 在符合本協議書之條款下,許可人保留權利不時對有關迷你倉或有關場地的開放時段、一般管理和保安作出規定(〝所述規定〞)和進行修訂,被許可人同意遵守和遵從所述規定。
  4.2. 被許可人可以於開放時段期間使用迷你倉。許可人保留權利在沒任何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開放時段。
  4.3. 除被許可人外及由被許可人書面授權或陪同下人士外,任何其他人皆不獲准在開放時段使用迷你倉。被許可人可以隨時撤銷授權,由許可人收到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許可人可以隨時要求被許可人或任何人其他人士出示身份證明(儘管無須如此行動),並可拒絕任何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的人仕使用。
  4.4. 被許可人應確保不在場地的時候迷你倉必須鎖上。許可人不會對沒有鎖上的迷你倉負責。
  4.5. 被許可人將允許許可人(或其雇員、代理人、承包者或者授權人士)在任何時候與因任何目的進入迷你倉,包括(在無損於一般性情況下)檢查、維修、改動或確保被許可人遵從及遵守協議書條款及所述規定。
  4.6. 於下述情況下,許可人保留權利在任何時候及沒有事先通知進入迷你倉(並於有需要時可以破壞迷你倉的鎖以進入迷你倉):
    a. 許可人有合理懷疑迷你倉內存有違禁品或違反所述規定或協議;
    b. 按照香港警方、消防局、政府機關或者法庭裁定要求;
    c. 許可人相信有必要而且情況緊急;
    d. 按照本協議第4.5、6.2或9條;
    e. 為防止造成財物損毀或人身傷害;或
    f. 許可人相信與上述任何情況相符及做出查證。
許可人在任何情況下皆不應就被許可人因此而可能受到或遭受的任何性質上的損失或傷害而對被許可人承擔責任或負責。

 

5. 被許可人的責任
被許可人答應遵從下列條款及條件:
  5.1. 維持迷你倉範圍內各個部份裝修妥當、狀況良好和可租貸的情況,並清理妥當被許可人的廢棄物。
  5.2. 向許可人保證所有迷你倉內的貨品皆為被許可人合法的個人財物,並且不會將被許可人個人財物之外的任何貨品存放於迷你倉內。
  5.3. 迷你倉若有任何損壞時立即通知許可人。
  5.4. 遵守場地內所有許可人的雇員或代理人在使用上的指示,並遵守由許可人最新修訂的所述規定及協議內的條款。
  5.5. 就在任何方面因本協議而產生的一切損失、申索、要求、行動、程序、損害賠償、費用或開支或其他責任,對許可人作出彌償和使許可人獲得上述各項的彌補。
  5.6. 在未經許可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對或使其他人對迷你倉作出任何改動或增建或在迷你倉內以及其周圍附加任何固定裝置或標誌。
  5.7. 除儲存貨品外不得有其他目的下使用迷你倉。
  5.8. 迷你倉內不得保存或存放或促使或容許或允許在迷你倉內保存或存放下列任何項目:
       a. 總價值超過港幣五萬元的貨品;
       b. 食品或易變壞的貨品;
       c. 禽鳥、魚類、動物或任何其他生物;
       d. 爆炸性,可燃性及易燃性的物品或液體,包括但不限制於油漆、汽油、石油、火藥、硝酸鉀、煤油、燃料油或洗滌溶劑等;
       e. 槍械、武器或彈藥;
       f. 化學物品、輻射物品或生物劑;
       g. 有毒廢料、石棉或其他具危險物料;
       h. 會排放煙霧、氣味或臭味或發出任何迷你倉外能感受聲音或震動的物品;
       i. 非法物品、毒品、藥品、或貨品;
       j. 非法途徑取得的物品或貨品;
       k. 壓縮氣體;或
       l. 其他受法律監管的有害或危險物質。
  5.9. 不得在儲存單位或場地或其任何部份做出或促使或容許或允許在迷你倉或場地或其任何部份進行任何在任何時候都可能成為對許可人或鄰近單位的被許可人或租戶或佔用人造成滋擾、煩擾、損害或干擾或在任何方面任何方面可能是違反香港法律或規定的事情。
  5.10. 不得在迷你倉或其任何部分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用途。
  5.11. 不得在場地或迷你倉作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許可人(或其他使用場地的人士)的保險單(如有)無效或增加其保費的事情。
  5.12. 不得在沒有得到許可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對迷你倉的任何部分(包括天花、地板、牆壁、鐵皮或門上)附加任何物件或作出任何改動。
  5.13. 不得在場地內任何走廊、樓梯、服務地區或其任何部分造成妨礙或不適當的阻礙,並應在任何時候以基本禮貌及體恤對待場地內其他人士。
  5.14. 不得在場地或迷你倉內進行或容許或允許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或使用本協議給予得權利以作出任何有機會直接或間接導致許可人違反任何租約或承諾或保證或契約或其他義務的事情。

 

6. 替代迷你倉
  6.1. 許可人可以於任何時候向被許可人發出七天的書面通知要求被許可人將迷你倉內的貨品遷移至許可人指定的迷你倉("替代迷你倉")。此替代迷你倉將與協議內提及的迷你倉大小相若。
  6.2. 由迷你倉遷移所述貨品至替代迷你倉的風險將由被許可人承擔。如果被許可人在書面通知內提及的時間內未能安排遷移物品,許可人將有權進入迷你倉及安排將所述物品移除。任何由許可人安排的遷移工作之費用及風險將由被許可人承擔,並於許可費中反映。
  6.3. 若被許可人的所述貨品遷移至替代迷你倉,此協議內提及的迷你倉號碼將修改成替代迷你倉的號碼,而協議內的一切其他條款及所述規定仍繼續擁有效力,許可費亦將維持不變。

 

7.    許可費
  7.1. 被許可人應在簽署本協議時,就許可人提供的服務的最短期間支付許可費,並應在之後的到期日預先支付許可費,不作任何扣減或抵銷。
  7.2. 許可費的首次和最後一次付款將根據該月的日數按比例(如有需要計算)。
  7.3. 費用必須以現金、支票、直接轉帳或其他許可人提供的付款方式支付。
  7.4. 收據或發票將直接發送去協議內的電郵,並只會在被許可人要求下提供。
  7.5. 許可人有權發出書面通知後修改許可費,該修改會在下一個繳費日生效,通知必須在生效的繳費日前兩個禮拜提供。
  7.6. 如果被許可人終止此協議,一切已經繳付或預繳的許可費將不可退還。

 

8.    訂金
  8.1. 被許可人將於簽署此協議時向許可人支付訂金,訂金將於此協議終止後的三十個工作天內由許可人免利息交還給被許可人;許可人有權從訂金內扣除以下項目:
       a. 因被許可人或其代理人或其邀請人士或其迷你倉內的貨品而造成迷你倉、其他迷你倉、場地或其任何部分損毀的維修費用;
       b. 任何被許可人欠付的許可費或遷移費或其他費用;或
       c. 任何被許可人對許可人應負而尚未履行的責任。
  8.2. 若許可費因本協議第7.4條有任何增加,被許可人應在上述各個情況對訂金作出調整而向許可人支付相應的額外訂金。此筆款項相等於許可人持有的訂金金額與許可費增加後應持有的訂金金額之差額,此額外訂金應在是項增加後支付修改的許可費時一起支付。

 

9.    欠付許可費
  9.1. 若被許可人未能在繳費日支付許可費或其他應負費用,許可人將有權以最優惠利率收取利息,以繳費日當日欠付的總金額開始至實際繳付總金額的日子計算。若有欠付金額,許可人將對於所述貨品擁有優先留置權。若欠付金額超過訂金金額(或因此協議第8.2條而修改的訂金金額),許可人有權將被許可人迷你倉內的貨品賣出而支付欠付金額,每次買賣收取行政費港幣500元。
  9.2. 若因應此協議第7條或第9.1條有任何由繳付日開始計算超過15天仍然欠付的許可費或利息或其他費用(不論是否已正式要求付款),或者被許可人沒有或忽略遵從或履行本協議的條例或所述規定,或被許可人(作為個人)破產或(作為公司)進行清盤或成為無力償債或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妥協或債務安排,在上述任何情況下許可人則可以:
       a. 拒絕被許可人進入或使用迷你倉以及封鎖迷你倉;及
       b. 因許可人的雇員或許可人因此協議使用的權利或補救方法或試圖執行的工作,向被許可人收取行政費港幣500元或較高的合理及適當的費用;而無損許可人就尚未解決的被許可人違反或未遵守本協議任何所述規定的行為具有的任何訴訟權,亦無損許可人運用被許可人按照本協議第8條支付的訂金的權利。
  9.3. 若因應此協議第7條、第9.1條或第9.2條有任何由繳付日開始計算超過30天仍然欠付的許可費或利息或其他費用(不論是否已正式要求付款),或者被許可人沒有或忽略遵從或履行本協議的條例或所述規定,或被許可人(作為個人)破產或(作為公司)進行清盤或成為無力償債或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妥協或債務安排,許可人(除具有其根據本協議第9.1條和9.2條保留的權利外)亦可:
       a. 破壞迷你倉的鎖以進入迷你倉;
       b. 將迷你倉內貨品從迷你倉遷移至許可人決定的其他儲存設施,而許可人不會因此項遷移所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毀承擔責任;
       c. 要求被許可人償付從迷你倉遷移貨品的所有費用以及貨品在其他地方的儲存費,以及許可人在之後任何時候需要遷移所述貨品時的任何其他費用;
       d. 終止本協議和將迷你倉內所有貨品視為被棄置,並在之後(通過拍賣或私人協約)代被許可人出售所述貨品和將所述貨品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代被許可人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所述貨品。任何出售的收入可由許可人保留,並用以清償任何尚未支付的許可費和/或許可人因行使其於本協議中的權利所招致的其他費用或開支,和根據本協議應付給許可人的任何其他款項。如果出售的收入不足以清償或解除被許可人對許可人承擔的尚未履行的責任,被許可人仍應對尚未清償的餘額負責,許可人並保留權利採取其認為必要的行動以收回尚未清償的金額;
       e. 將沒有出售的任何貨品視為被棄置並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和
       f. 除被許可人根據本協議第9.2條需支付港幣500元的初步行政費或較高的合理和適當費用的義務外,就許可人雇員執行許可人的權利和/或補救方法或試圖如此執行所承擔的工作,另外向被許可人徵收港幣500元的行政費或較高的合理和適當的費用。

 

10. 不轉讓
本協議的利益純粹是被許可人在生效日期至終止本協議期間個人擁有的,並不可以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而本協議第2條所給予的權利僅可由被許可人行使或予以其他方式處置。

 

11. 免除責任
  11.1. 對存放於迷你倉的所述貨品的任何損失、損毀、磨損、丟棄或毀壞,不論上述各項是否因許可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許可人概不負責亦不需要對被許可人因所述貨品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而承擔的任何損失負責。
  11.2. 因本協議項下的失實陳述或任何默示保證或條件或明示規定等所有情況,許可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就根據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費用、開支或其他申索(不論是否因許可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的疏忽所造成)對被許可人負責。

 

12. 保險
許可人在迷你倉內的貨品存放於迷你倉期間不應就所述貨品投保。在迷你倉存放所述貨品的風險全部由被許可人承擔,被許可人必須按其全部重置價值就所述貨品投保。

 

13. 彌償保障
  13.1. 就許可人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迷你倉使用人因被許可人違反本協議所招致的所有申索、要求、責任、損害賠償、費用和開支,被許可人應對許可人作出彌償,並使許可人不受上述各項的損害。
  13.2. 如果在本協議終止時被許可人未將全部所述貨品移離儲存單位,和未按照本協議第14.4條將處於整潔和齊整狀態和處於與開始日相同狀態的儲存單位交還,被許可人應就許可人因此受到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和招致的所有費用和開支, 對許可人作出彌償,並使許可人獲得上述各項的彌償。

 

14. 終止協議
  14.1. 此協議以每個月分為基本期限。任何一方可在繳費日前至少十四日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上述終止於該通知上指明的日期生效而無損任何一方因另一方先前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或所述規定而可能保留的權利。被許可與許可人確認協議終止後,許可人會按照本協議第8條發還按金。
  14.2. 若被許可人尚未支付根據本協議應付的任何許可費或其他費用或被許可人違反本協議或所述規定,被許可人則不得主動終止協議。
  14.3. 若被許可人違反本協議或所述規定,許可人有權在沒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向被許可人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並且立即生效。
  14.4. 本協議終止後,被許可人應將迷你倉內所有貨品遷出迷你倉並使迷你倉處於整潔、齊整的良好狀況及可租貸的情況並與開始日相同的狀態。
  14.5. 本協議終止後,被許可人應就許可人清潔迷你倉和將迷你倉恢復原狀或處置留在迷你倉內任何貨品和廢棄物所招致的任何費用對許可人負責。
  14.6. 若被許可人沒有在此條款發出的通知內指明的日期後七日內或在本協議終止後七日內將全部迷你倉內的貨品移出迷你倉及場地,許可人保留權利按協議第9條所指明的方式將所述貨品視為被棄置並出售、銷毀或處置所述貨品和運用任何出售的收入。若經處置所述貨品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根據本協議到期的金額總數,許可人保留權利之後再向被許可人收取額外費用。

 

15. 不構成租約
本協議不應對被許可人構成任何租約,亦不會賦予被許可人任何相應的租賃權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亦不構成業主和租戶的關係。

 

16. 規章制度
許可人有權不時訂立及修改有關使用迷你倉的規章制度。被許可人應遵守和履行該等規章制度,就如該等規章是本協議的條款一樣。

 

17. 不可抗力
如果因任何天災、暴動、罷工或關閉場地,貿易爭議或勞資糾紛、意外、廠房或機械停止運作,火災、水災,難於取得工人、材料或運輸、電力故障,或其他許可人不能控制的和妨礙許可人向被許可人提供許可和使用場所和/或迷你倉的情況,防止、阻止或延誤許可人履行本協議,直接或間接導致被許可人受到任何損失或損害,許可人對此概不負責。

 

18. 通知
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條款發出的所有正式通知應以書面為之。如通知以專人送遞或以掛號預付郵資的郵寄方法,寄送至另一方的最後所知地址或本協議給予的地址或其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給另一方,則應被視為充分送達。以掛號或預付郵資郵寄的通知應在郵寄之時被視為已經發出。

 

19. 一般規定
  19.1. 許可人延遲行使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將無損其權利或構成放棄該等權利,部份行使任何權利亦不妨礙將來行使該項進一步的權利。
  19.2. 被許可人不得轉讓其協議項目下的任何權利,亦不得將迷你倉或其任何部份分租給任何其他人、商號或公司,與上述其他人、商號或公司分享迷你倉或其任何部份的管有權或放棄此項管有權予上述其他人、商號或公司。
  19.3. 本協議中每項條款是分割並獨立於任何其他條款的。如一項或多項條款在任何時候是或成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執行其餘條款有效性、合約性和可予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到影響。
  19.4. 本協議應受香港法律管轄,本協議雙方將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19.5. 如果被許可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士,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是共同和各別的。
  19.6. 許可人保留拒絕接受任何於迷你倉內存放的貨品而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權利。
  19.7. 若被許可人的許可費和/或任何其他費用持續欠付,許可人保留接收迷你倉內一切所述貨品的留置權。
  19.8. 本協議列明本協議雙方之間就許可人或被許可人或迷你倉或本協議而言所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作出或給予任何其他聲明或保證,如果已作出、給予或默示上述聲明或保證,該等聲明或保證特此予以放棄。
  19.9. 被許可人授權其個人資料和任何相關的董事、僱員、代理和人員的相關信息傳遞給許可人和許可人的僱員、董事、 顧問、代理人和其他任何由許可人任命之第三方以達到提供和維持存儲服務、溝通、處埋文件、收債和所有有關的用途。

 

20. 個人資料
被許可人確認(如被許可人為在生的個人)許可人可能會將許可人已持有的有關個人資料移轉或提供予其子公司或附屬公司或相關公司。在轉讓或提供該個人資料予上述公司,被許可人亦確認許可人必須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或其修訂法例將被許可人作出有關通知以及向被許可人要求給予有關同意書。

 

21. 中英文本歧義
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於本公司網站內列載之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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